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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隆昌金华府酒店有限公司与罗小峰、戴高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昌金华府酒店有限公司,罗小峰,戴高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隆昌金华府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罗小峰,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戴高敏,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隆昌金华府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小峰、被上诉人戴高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隆昌金华府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民,被上诉人罗小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思刚,被上诉人戴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裘南晶审 判 员  何中明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