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933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淑娟,女,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新平(系被告之夫),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刘元星,被告王淑娟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物业公司诉称,王淑娟系名士豪庭一区5-1-1602室业主。南方物业公司受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名士豪庭进行物业管理,王淑娟的房屋面积为178.1平方米,物业费每月1.5元/平方米,王淑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每个季度向南方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801.45元。但王淑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拖欠物业费12823.2元,南方物业公司多次要求王淑娟支付,王淑娟均拒绝支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王淑娟还应从逾期之日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按日支付滞纳金。为此,南方物业公司要求:1、判令王淑娟支付物业管理费12823.2元;2、判令王淑娟支付利息(以1282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淑娟承担。原告南方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交付手续书一份,证明涉诉房屋于2008年9月11日交付,王淑娟自交付之日起享受物业服务;证据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各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涉诉房屋面积为178.1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缴费时间为每季初1-15日;证据3、欠费明细表一份,证明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王淑娟的拖欠物业费及滞纳金;证据4、南方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王淑娟发出的物业费用催缴律师函,证明王淑娟拖欠物业费,南方物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督促;证据5、公司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具备物业服务的一级资质并且获得了济南物业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颁发的各个奖项,南方物业公司完全具备一级资质服务的能力;证据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具备服务涉诉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资格;证据7、名士豪庭一区清洁保养合同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与北京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签约(2013.12.16-2015.12.15),由北京玉禾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对名士豪庭内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清洁保养等的保养工作;证据8、名士豪庭一区电梯维保合同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了电梯维保合同(2015.1.1-2015.12.31、2004.1.1-2014.12.31),由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区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证据9、智能化系统保养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南方物业公司委托济南时代建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名士豪庭一区内的智能化(闭路监控、小区停车场管理、机房系统)进行维护保养;证据10、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委托山东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名士豪庭一区内的1-27#、1-8区车库及会所、二区1-18#楼、1-4区车库、S3-S7#公建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证据11、化粪池清运协议书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与季学凯签订合同,由季学凯清理名士豪庭化粪池;证据12、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公司与张增才签订合同,由张增才清理运输名士豪庭楼宇业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证据13、巡更周期及卡点说明一份,证明南方物业在名士豪庭内公共场所进行定点、时间巡逻;证据14、绿化养护周检表、农药使用记录表、施肥记录表、机器使用维养登记表、病虫害防治记录表,证明南方物业公司已经完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公共绿地进行了全方位的管理与维护。被告王淑娟辩称其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是由于涉诉房屋交房前所应履行的合同事项没有完成,包括涉诉房屋的房产证没有办理。我方认为小区原来的入户门存在安全隐患不防盗,我们业主集体找物业要求更换入户门,但物业不同意。近期小区内保洁服务不到位,其认为卫生基本上没有进行打扫。还有因地下二层产权的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过几次未果。其听说开发商对部分业主就此进行了货币补偿,但王淑娟未收到任何通知。被告王淑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业主关于更换防盗门的论坛资料一份,证明我方认为原来的入户门存在安全隐患,不防盗,业主集体找物业要求更换入户门,物业不同意。经对原告南方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泉州南方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南方物业公司系其在济南设立的分公司。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名士豪庭小区的开发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5月5日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方物业公司为名士豪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房屋按照每月1.5元/平米计费。王淑娟系济南市经十路12406号名士豪庭一区5-1-1602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业主。涉诉房屋为高层建筑,建筑面积178.1平方米,于2008年9月11日交付。当日,王淑娟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南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1.5元/平米,交费时间为每季度的1-15日;若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时协议约定,南方物业公司应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事项的协助管理。南方物业公司提交了名士豪庭小区相关的清洁保养,垃圾、化粪池清运,电梯、智能化系统(闭路监控、小区停车场管理、机房系统)、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以及保安巡视记录、绿化养护记录表等。南方物业公司称王淑娟2011年4月1日之后未再实际交纳过物业服务费用。另,南方物业公司曾于2014年10月21日委托律师向王淑娟寄送了律师函,催告王淑娟缴纳物业费。王淑娟认为南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及其要求,小区原来的入户门存在安全隐患不防盗,业主集体找物业要求更换入户门,但物业不同意。王淑娟还认为近期小区内卫生情况不佳,南方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洁打扫。上述事实,有原告南方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南方物业公司作为名士豪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王淑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有效。通过南方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南方物业公司已基本履行相关物业服务义务,王淑娟虽认为南方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及其要求的物业服务,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其陈述也不能证实南方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中有重大瑕疵。故王淑娟作为涉诉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元/平米/月×178.1平方米×48月=12823.2。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若王淑娟未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故王淑娟应以1282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支付贷款利息。虽然按合同约定王淑娟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南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部门也应当认真总结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视服务过程中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不断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作出积极的努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823.2元;二、被告王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利息损失(以1282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