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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菊如与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金扣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如,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金扣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62号原告陈菊如,女,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晖。被告金扣干,女,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受理原告陈菊如诉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被告金扣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及被告金扣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复旦金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复旦金科”所在地并非协议可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之一,故原、被告协议选择的“复旦金科”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予移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按照被告金扣干的住所地(即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来确定管辖法院,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的该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程建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