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莫桂兰、唐纯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城北车站被执行人:莫桂兰,被执行人:唐纯山,本院在执行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纯山、莫桂兰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纯山、莫桂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5)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蒋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