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余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卢伟湘人民陪审员陈垒人民陪审员胡秀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柯琳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