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柯燕菊与熊亚兵、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燕菊,熊亚兵,甄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柯燕菊。被执行人熊亚兵。被执行人甄丽萍。申请执行人柯燕菊与被执行人熊亚兵、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亚兵、甄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亚兵、甄丽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柯燕菊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6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熊亚兵、甄丽萍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熊亚兵、甄丽萍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771370.5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为730255.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