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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强诉高明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高明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曹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明举,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曹强诉被告高明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曹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我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索 龙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