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强诉高明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高明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曹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明举,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曹强诉被告高明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曹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我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索 龙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