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延岭、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延岭,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626-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告:王延岭,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庆被告:李庆,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延岭、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延岭、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延岭、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李庆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书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