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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焦小卫与陈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焦小卫,居民。被执行人陈荣林,居民。申请执行人焦小卫与被执行人陈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东安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焦小卫与被告陈荣林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陈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东台市xx室房屋恢复原状(将房屋东南西三侧的墙体恢复,安装北侧的玻璃门外加镀锌网格进户门),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付原告焦小卫;三、被告陈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焦小卫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从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止,按45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陈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焦小卫经济损失,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焦小卫负担600元,被告陈荣林负担14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安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