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柳风洲与被告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风洲,徐晓朋,王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柳风洲,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晓朋,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智杰,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风洲与被告徐晓朋、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风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良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人民陪审员 周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