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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旭天、韩雪花与被告李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天,韩雪花,李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朱旭天,男,成年人。原告:韩雪花,男,成年人。被告:李哲,男,成年人。本院审理原告朱旭天、韩雪花与被告李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天、韩雪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旭天、韩雪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天、韩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旭天、韩雪花负担。审 判 长  朴昌海审 判 员  石勋波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