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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兴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兴体,男,汉族,住云南市玉溪市通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68092.15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兴体的居住地在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本院依法委托通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至今未有回函。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斌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