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毛某脱逃,本院中止了案件审理。被告人毛某被逮捕归案后,案件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毛某使用虚假的工作单位信息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申领白金信用卡一张。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毛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通过消费、提现、空刷POS机套现等方式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挥霍。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讨,被告人毛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截至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毛某累计拖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9944元,含利息、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60929.33元。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10日,其归还了透支款项人民币1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恶意透支使用信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毛某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申领白金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人民币50000元。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毛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通过消费、提现、空刷POS机套现等方式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挥霍。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毛某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截至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毛某累计拖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9944元,含利息、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60929.33元。2013年6月5日,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毛某于2014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毛某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8月10日归还了透支款项人民币1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毛某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透支款人民币399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信用卡申领材料复印件、银行的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的报案材料、个人存款回单复印件、本院缴款凭证、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磊明审 判 员 黎 方人民陪审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