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由宗山与由宗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宗山,由宗礼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由宗山,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由宗礼,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由宗山因与被告由宗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由宗山诉称,2005年我将60亩土地转包给被告,2011年通过仲裁调整土地承包费,每年底付承包费。2014年底2015年初,孙吴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和(2015)土地公告1号,将我承包土地中15.36亩征收为工业用地。我与被告达成土地承包合同中15.36亩土地不能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孙农仲字(2011)第22号土地仲裁调解书中15.36亩土地因国家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并且从承包费中减掉1,152.00元,变更为3,348.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由宗山与被告由宗礼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孙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孙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2011]孙农仲字第22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孙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孙农仲字第22号仲裁调解书中15.36亩土地转包权,因原告由宗山与被告由宗礼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已经孙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8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由宗山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宗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退回原告由宗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