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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全诉被告森布尔、其木格、斯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全,森布尔,其木格,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刘志全,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森布尔,男,50岁。被告其木格,女,46岁。被告斯庆,女,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全与被告森布尔、其木格、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原告刘志全负担。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