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康与朱太新、余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康,朱太新,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48号申请人周康,居民。被申请人朱太新,居民。被申请人余芳,居民。申请人周康因与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府前御景园御景阁2幢7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和涟水县府前御景园红日路A区营业用房26号(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案外人郑海红自愿以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14号楼1128号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城镇、板字第01521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府前御景园御景阁2幢7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和涟水县府前御景园红日路A区营业用房26号(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二、查封案外人郑海红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14号楼1128号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城镇、板字第01521号)。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