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与杭州玉廷广告有限公司、张智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杭州玉廷广告有限公司,张智勇,沈洁,张育汉,郑碟仙,沈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代表人:翁晓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玉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5A12#。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被执行人张智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11组朝阳西路79号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沈洁,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街29组星火南路112号8幢1单102室。被执行人张育汉,男,194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11组朝阳西路79号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郑碟仙,女,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11组朝阳西路79号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沈士华,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街29组星火南路112号8幢1单1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执民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30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智勇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5A12#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070171**号,建筑面积:126.52平方米;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07)第12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2.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杭州华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30184000050186)以5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5A12#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070171**号,建筑面积:126.52平方米;土地证号:杭余商国用(2007)第12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2.4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杭州华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30184000050186)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杭州华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30184000050186)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华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3018400005018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