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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被告罗某,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损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