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莉莉与邓伟红、姚仁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1号原告董莉莉。被告邓伟红。被告姚仁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湾××信息产业科技大厦××楼。原告董莉莉与被告邓伟红、姚仁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莉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姚仁波所有的号牌为粤a×××××小轿车一辆及相关证照。周友明、吉月青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富康村十长公路南客运站对面7幢1单元4楼401室房产一套为原告董莉莉对上述财产的扣押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董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姚仁波所有的号牌为粤a×××××小轿车一辆及相关证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