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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范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赵金玲。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被告范某丁。被告范某戊。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告的爷爷范某己和奶奶孙某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原告的父亲范某庚与四被告。范某己2003年去世,2011年3月原告父亲范某庚去世,2014年10月原告的奶奶孙某某去世。范某己和孙某某留下房屋一套,另单位发放抚恤金43268元和丧葬费5865元。被告将上诉财产据为己有。故诉至法院,请求继承位于中原区桐柏路114号XX号楼3单元33号房屋;依法分割孙某某恤金43268元和丧葬费5865元。本院���为,经查,被告范某丁户口已于2014年3月13日注销,而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即在其提起诉讼之前被告范某丁户口已注销,其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不能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