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宋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冯海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常三村。法定代表人:宋继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