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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谭书侠、张克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谭书侠,张克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85号原告:张雪峰,男。委托代理人:王茂峰、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书侠,女。被告:张克胜,男。原告张雪峰与被告谭书侠、被告张克胜��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启平,被告谭书侠、被告张克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峰诉称,2009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告转让给原告宅基地西至张建新,北至张建。因原告无相关法律知识,不知宅基地不能转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转让费16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谭书侠、张克胜辩称,合同是原告拟定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原告房子盖起来还能获赔一套房屋。如原告不买我们的地皮,我们盖房子还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也应赔偿。不同意返还原告购地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被告谭书侠作为合同甲方���原告张雪峰作为合同乙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自有坐落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小张村宅基地两间转让给乙方。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宅基地西至张建新北至孙剑。3、宅基地转让价格,双方议定为人民币壹万陆千元,由甲方转让乙方。4、宅基地转让价款,乙方分二期给付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付人民币壹万元,第二期在房屋建造完成后付清余款。5、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宅基地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售后如有产权纠葛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并赔偿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6、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纠纷等情况,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7、协议签订后,如甲方违约,甲方须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与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所收乙方的款项不予退还。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谭书侠及张雪峰分别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并有张新建、孙剑作为四邻签名、捺印,张朝红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接收土地并按合同交付宅基地转让款1万元,并在该转让的土地上建筑了房屋地基。后原告至2014年7月11日陆续将剩余土地转让款交付给被告张克胜。被告谭书侠转让给原告的该宅基地属其家庭使用的集体土地,该土地转让给原告后被依法征收,土地征收款亦由两被告所在的村组领取并分配。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进行流转,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只能用于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房屋居住使��,不得向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分配,或者转让给集体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使用,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在本案中,被告谭书侠将其使用的宅基地协议转让给本案原告张雪峰使用,由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转让时属集体所有,本案原告系该邵王村集体以外成员,原告与被告谭书侠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转让给集体成员以外人员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为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谭书侠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解除后,一方取得对方财产的,应向对方承担返还财产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应对受让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有明确的了解,在买卖宅基地过程中,原告主观存在过错,被告谭书侠明知其使用的宅基地系集体所有,仍转让给原告使用,被告谭书侠主观亦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各自承担自身所受的相应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谭书侠返还购买宅基地款人民币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转让及收款行为系被告谭书侠与被告张克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被告谭书侠转让给原告宅基地所负的债务,应为被告谭书侠与被告张克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谭书侠与被告张克胜共同返还购买宅基地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雪峰与被告谭书侠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谭书侠、张克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雪峰履行返还购买宅基地款人民币1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雪峰负担50元,被告谭书侠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