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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金秀与高伟、詹应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秀,高伟,詹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27号申请人金秀。委托代理人常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伟。被申请人詹应芳。申请人金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伟、詹应芳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秀的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伟、詹应芳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