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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0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振国与彭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国,彭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01272-1号原告:程振国,男,1964年11月14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彭伟,男1978年7月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云谱区。本院于2015年6月15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01272号诉讼保全裁定书,因原告提供的担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现另行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江德文的担保房屋,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1号楼114、214、115、215铺,证号:3107669。二、解除担保人牛文红的担保房屋,位于六安市月亮岛安置小区13#楼204室(证号3146823)、13#楼202室,证号3146824。审 判 员 钱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