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与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能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唐山广联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广联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唐山广联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2015年3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北广电公司起诉唐山广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广电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8000万元。唐山广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河北广电公司赔偿损失12870万元。依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本案标的额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唐山广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