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田志勇与双辽市政府办公室、双辽市政府宾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勇,双辽市政府办公室,双辽市政府宾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田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周秀明,卧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辽市政府办公室,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窦明珠,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红军,男,1972年12月29日,汉族,双辽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干部,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孙业斌,男,1991年9月27日,汉族,双辽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职员,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政府宾馆,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高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勇与被告双辽市政府办公室、双辽市政府宾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志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旭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