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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朱明进、周序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华,居民。被执行人朱明进,居民。被执行人周序文,居民。被执行人李庆文,居民。原告陈红梅诉被告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明进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红梅借款本金5754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3元,周序文、李庆文负朱明进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未履行给付义务,陈红梅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周序文、李庆文工资收入但无法短期内执结,申请人陈红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周序文、李庆文工资收入但无法短期内执结,申请人陈红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