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朱明进、周序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华,居民。被执行人朱明进,居民。被执行人周序文,居民。被执行人李庆文,居民。原告陈红梅诉被告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明进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红梅借款本金5754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3元,周序文、李庆文负朱明进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未履行给付义务,陈红梅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周序文、李庆文工资收入但无法短期内执结,申请人陈红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明进、周序文、李庆文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周序文、李庆文工资收入但无法短期内执结,申请人陈红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