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玉昌与被执行人晋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昌,晋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昌,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晋铭兰,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玉昌与被执行人晋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昌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手段调查,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