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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文春玲与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春玲,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春玲,女,汉族,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贾国义,男,汉族,现住突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月,系经理。上诉人文春玲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