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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洪某诉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洪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全,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舒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