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洪某诉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洪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全,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舒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