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04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为×××0424。被告杜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为×××914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