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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04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为×××0424。被告杜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为×××914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