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牛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2000年10月1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劳某某,绰号“烂波”,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劳某某甲,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是被告人劳某某的母亲。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宇鹏、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与劳瑞均(另案处理)驾驶无号牌小货车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长沙宝华南路x号楼下,将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7620元的粤JAXQ**号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2015年2月26日3时许,经陈某(另案处理)踩点指路后,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粤JQ5X**号小汽车和粤JHSX**号小货车去到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X号X铺某某二手车行,利用携带的铁钳、撬棍等工具撬门进入该车行,盗走被害人黄某总价值4440元的非洲黄花梨圈椅2张(500元每张)、黄花梨官冒椅1张(价值800元)、缅甸花梨角机1张(价值2000元)、三星牌电脑显示器2台(320元每台)等物。2015年3月4日,公安人员在江门市江海区一旅馆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在开平市三埠祥龙一住宅将被告人劳某某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被盗的非洲黄花梨圈椅2张、黄花梨官冒椅1张、缅甸花梨角机1张、三星牌电脑显示器1台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起诉书列举二被告人还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均辩称,2015年2月26日3时许,经陈某踩点指路后,二人与张某某去到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X号X铺某某二手车行实施了盗窃,盗得一批家具以及电脑显示器,但二人均没有盗得现金。经查,被害人黄某陈述,2015年2月26日,其车行内除了被盗一批家具、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外,还被盗走5000多元现金。但黄某关于被盗5000元现金的陈述,尚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对起诉书所列黄某被盗5000元现金的事实不予认定。以上事实,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岑某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缴获的非洲黄花梨圈椅、黄花梨官冒椅、缅甸花梨角机、电脑显示器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许某某、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岑某某被盗摩托车折价款762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被盗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折价款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