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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宁望啟与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望啟,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宁望啟,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基旋。委托代理人:刘清波,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被告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望啟诉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望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望啟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望啟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宁望啟负担388元,被告广州市大同搬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7元。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