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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康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道洪与王绍辉、刘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洪,王绍辉,刘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187号原告董道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王绍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刘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洪诉被告王绍辉、刘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道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340元,由原告董道洪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