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道洪与王绍辉、刘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洪,王绍辉,刘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187号原告董道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王绍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刘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洪诉被告王绍辉、刘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道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340元,由原告董道洪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