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少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耿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