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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公安局,胡小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57号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立虎。委托代理人张永谦、谢尚誓,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振江。第三人胡小钽。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及第三人胡小钽公安户籍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叶 毅人民陪审员 陈光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