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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张德仁、李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德,张德仁,李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23-1号原告:王振德,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德仁,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媛君,女,汉族,1989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振德诉被告张德仁、李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