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飞龙与武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龙,武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李飞龙,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杨楼行政村杨辛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920304291X被告:武丹丹,女,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杨楼行政村杨辛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602199501109465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飞龙诉被告武丹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飞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龙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2388号离婚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飞龙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