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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抚州市供水公司与张友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供水公司,张友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荆公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戢瑜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耀,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梅,个体经营户。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诉被告张友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志耀、被告张友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抚州市城外洋洲立交桥旁原桥东水厂大门右起第10间店面,用于开办理发店(店名叫发艺轩),并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租金每月26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又续租了5个月,即租期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2014年,原告依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就坐落在抚州市桥东水厂的30间店面委托江西东盛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并进行了店面拍租公告。2014年10月16日,该30间店面五年期租赁使用权由胥莲香整体竞得。现该店面租期已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但被告却拒不搬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坐落于抚州市城外洋洲立交桥旁原桥东水厂大门右起第10间店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占用坐落于抚州市城外洋洲立交桥旁原桥东水厂大门右起第10间店面的占用费(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每月租金260元计算至被告搬出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友梅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多次到找我空店不属实。如果能让我续租,我还是要续租。如果对方实在不同意我续租,我要求对方给我时间让我找店、搬店。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面承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抚州市原桥东水厂大门右起第10间店面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租金每月260元,年租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被告在租房前应一次性向原告交纳违约金400元,以作违约偿付,终止合同时归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被告又续租五个月至2014年10月30日。2014年,原告依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就坐落在抚州市原桥东水厂大门的30间店面委托江西东盛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并刊登拍租公告且向被告发出店面拍租告知书,被告未参与竞租,2014年10月16日,该30间店面五年租赁使用权由胥莲香整体竞得。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未空出店面。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出店面,支付占用费(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每月租金260元计算至被告搬出店面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被告身份信息、店面承租合同、店面拍租告知书、拍租成交确认书、拍租公告、竞租资料、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店面承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现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仍占用原告店面使用,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空出店面并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空出原告抚州市供水公司位于抚州市城外洋洲立交桥旁原桥东水厂大门右起第10间店面;二、被告张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占用费(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每月租金260元计算至实际空出店面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友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邹节辉审 判 员  陈海华代理审判员  郭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