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申请执行黄清贵、黄乐平、何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黄清贵,黄乐平,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红卫,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黄清贵,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执行人黄乐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执行人何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申请执行黄清贵、黄乐平、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