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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董劲松审判员万烨人民陪审员王智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唐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