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张孙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9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兆润,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富清,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系该行职员。被告张孙保,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张孙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雷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