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张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