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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放友,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放友、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诉称:1993年2月,朱某与刘某甲在江苏省常熟市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月21日生育长女刘某乙,现在外打工,独立生活;2003年11月4日生育次女刘某丙,现在枞阳县汤沟镇一心小学五年级读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一起生活,常发生争吵。刘某甲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经常酒后打骂朱某。朱某长期忍受折磨,痛苦生活。从2010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朱某春节回家看望孩子也遭到刘某甲的打骂。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一、朱某与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由朱某抚养教育,刘某甲适当给付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依法分割。刘某甲辩称:刘某甲与朱某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期间,双方偶尔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亦很正常。朱某要求离婚,可能是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朱某与刘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打工时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日在枞阳县汤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刘某乙于1998年1月21日出生,次女刘某丙于2003年11月4日出生。朱某与刘某甲结婚后,一直随刘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打工生活,夫妻感情较好。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0年正月,朱某离开刘某甲到异地打工,双方联系较少。2015年7月8日,朱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本院,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朱某与刘某甲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同一城市打工居住生活多年,且生育两女,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多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加强交流和沟通,彼此谅解,化解现有矛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朱某要求与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