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38号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0139-7。法定代表人:刘鹤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家贵,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张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