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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雪与支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雪,支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为。上诉人吴雪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吴雪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