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雪与支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雪,支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为。上诉人吴雪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吴雪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