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秀方、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春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方,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春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高秀方,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明军,无固定职业。被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高国标。委托代理人:吴赛妃,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方与被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春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