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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阙礼运与东阳市城东东古韵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礼运,东阳市城东东古韵红木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阙礼运,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晗,农民。被告:东阳市城东东古韵红木家具厂。代表人:虞忠林。原告阙礼运与被告东阳市城东东古韵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9日由被告招用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100元/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21日15时许,原告操作木工机器开料时,不慎右手手指被割伤。原告受伤后在东阳市广福医院治疗6天。经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已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对原告应享受的伤残待遇至今未果。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至今日该委未作出裁决。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费用7933.79元。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现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间的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尚未终结,原告对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尚未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阙礼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