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全英与陈泓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泓赟,马全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泓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越,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凤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泓赟因与被上诉人马全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陈泓赟。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 审 判员 秦广林代理 审 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兼) 郭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