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正贵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正贵。委托代理人朱贵珊,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艳。再审申请人刘正贵因与被申请人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连民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正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此款系陈艳与朱根平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正确,但是认定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二审法院否定了陈艳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正确,但是认为此款不是陈艳与朱根平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明显错误。本案刘正贵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陈艳应当承担债务。退一步从事实婚姻角度讲,陈艳也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在认定基本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明显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陈艳提交意见称:刘正贵提供的这些证据是单方陈述,不属于事实。我和朱根平结婚的时间是2010年5月10日,刘正贵主张的这笔借款不论是否属实,也是发生在结婚前,是他与朱根平个人之间的事情,我从未用过该款;我与朱根平未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而且事实婚姻是针对起诉要求离婚的,并不当然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查明,朱根平曾向刘正贵借款,并于2008年6月25日出具了借条。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证明反映陈艳与朱根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13日,朱根平所欠刘正贵的债务发生在陈艳与朱根平结婚前,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为朱根平婚前个人债务,并无不当。刘正贵提供的陈艳与朱根平婚姻情况说明等证据不足以对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形成优势证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正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正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